大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4-18 点击数:

第一章

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和学校教育资助的学生,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定性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六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主要领导、院(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学生代表人数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未脱贫、返贫)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其他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5.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6.其他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7.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二)一般困难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或有两位及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需赡养的学生;

3.家庭成员残疾或疾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所在地位于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每学年末启动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向需要申请认定建档的在校生发放《大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学校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开学初,学生向院(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采取“面对面评议,背靠背打分”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奖助中心核准。学生奖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生培养单位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结果公示。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奖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奖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校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院(系)“三级”监督管理机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各级及时回应与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复核机制,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先资助、后入库的方式予以资助,并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四)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申请认定的学生,经积极引导提出认定申请,应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五条 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 院(系)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十七条 院(系)要将学生资助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大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大医发〔2017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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