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积极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全面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几方面原则:
1.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并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工作。
3.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大连医科大学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评选学年内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部下设的学生奖助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的政策和相关规定,指导和管理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提出勤工助学工作规划建议,统筹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规范勤工助学工作;
2.对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用工要求、计时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批;
3.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4.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组织和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6.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协助做好勤工助学同学的思想工作,向学生奖助中心提供带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为保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
1.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3.其他自筹基金。
第八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仅用于资助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和使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奖助中心具体操作落实,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发放,并协助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奖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利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学生奖助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与学生奖助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4.参加校内外各项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审批同意。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性岗位和临行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每年审定设立一次。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校内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等提供,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奖助中心申报设立岗位,经学生奖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
岗位申报及审批流程: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部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奖助中心—→学生奖助中心核实—→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春季学期开学一周内进行,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报;临时性岗位申报审批原则上在用人前一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和《大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并报学生奖助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更换勤工助学学生要与学生奖助中心协商,并到学生奖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备案,不得私自换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确立好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勤工助学检查组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无不及格科目;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勤俭节约,不攀比;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系)同意报学生奖助中心批准后方可获得参加勤工助学资格,学生未经学生奖助中心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与纠纷,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流程:
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各学院审核并报送学生奖助中心备案---〉学生奖助中心负责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奖助中心每年3月份召开勤工助学招聘大会,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应聘学生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用工关系,并签订《大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临时性岗位由学生奖助中心负责宣传、张贴招聘广告,组织小型应聘,并签订《大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合同书》。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签订好的《大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送交学生奖助中心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报酬发放和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由用人单位、学生奖助中心和勤工助学学生检查组联合进行检查。
1.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与监督,并如实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考核表》,由用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月5日前(5月和10月为10日前)报送学生奖助中心。
2.学生奖助中心组织成立勤工助学检查组,定期检查在各个岗位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工作情况。
3.勤工助学学生检查组定期检查在各个岗位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工作情况,并负责监督反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日常生活状况。
第二十二条 每年秋季学期结束前,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鉴定,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用人单位好评者,在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下列情况有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4.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5.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目前为300元/月左右,临时岗位工资按8—10元/小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五条 岗位劳酬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学生奖助中心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经计划财务处核算无误后,下发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相应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