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和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经费。
第四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途有:
1.特困补助:主要包括新生专项补助、御寒补助、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伙食补助、返乡补助。新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帮扶经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购置部分学习生活必需品;御寒补助是在冬季时为学生发放的御寒慰问金或等值御寒物品;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部分来自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生活补贴;伙食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返乡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
2.临时困难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父母或自己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父母或自己突患重大疾病,遇到其它意外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
第三章 特困补助
第五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秀、学习刻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后,生活仍有实际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并符合特困生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六条 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学生;
2.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有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5.学生患有慢性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
6.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的;
7.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补助标准:特困补助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特殊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需要申请补助的学生,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学生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在学院给予困难补助后仍有困难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2.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奖助中心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学年获得5000元(含)以上奖助学金(不包括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受困难补助,特殊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1.由于本人责任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3.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不求上进者;
4.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5.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或申请后未去办理者;
6.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7.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者;
8.学习不刻苦,经常旷课、迟到,一学期有 2 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9.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追回该学年全部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相应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