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2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辽宁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基本目标是:围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和发展需求,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专业化、科学化、人性化推进资助管理与资助育人工作,优化经济资助与能力发展资助并行的服务发展型双资助模式,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由保障学生“上起学”向激励学生“上好学”发展,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实现顺利上学、安心求学、乐于向学、能力提升、发展事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资助为基、育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把解决学生的实际经济问题与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保障学生的现实求学问题与提高学生未来事业发展能力紧密结合,全面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与发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了解学生、关爱学生、尊重学生、成就学生”的总体要求,在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奖、贷、助、勤、补、减、免、偿”等资助政策,持续深化资助政策的育人内涵,创新搭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性发展、健康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平台,将各项资助资源转化成育人资源,从经济与素质能力两个层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资助,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受助到自助再到助人的转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经年级(专业)、院(系)认定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资格程序认定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资助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资助实施方案,协调校内外的关系,积极开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渠道。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实施工作、资助项目的统筹分配、资助育人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奖助中心。

第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校由学生奖助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定和金额审核等,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党政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协同做好资助资金的筹措。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学工部)负责同志、学生资助服务工作负责同志、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队伍建设,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落实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要对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经费;保证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表彰学生资助工作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等奖项,并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资助资金来源与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奖助中心提供的资助名单和金额,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将资助款项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在助学金发放等环节建立错误率不超过发放总数5%的容错纠错机制,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将积极主动加强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海内外校友等的联系,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进一步拓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项资助政策合理分配,优化配置,分类分层的全面资助与有选择的重点资助相结合,兼顾资助面与资助额,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确保资助政策真正用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五章  资助政策体系及类别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保障性资助、激励性资助、引导性资助”为一体的满足学生不同层次发展需求的新资助政策体系,统筹政府、学校、社会等多种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针对性、分层次的资助。

第十八条 保障性资助政策主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

第十九条 激励性资助政策主要激励包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学生自觉加强自身素质培养,勤奋学习,励志成才。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政府类奖学金,学校设立的各类校级奖学金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校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第二十条 引导性资助政策主要鼓励和引导包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部队等领域建功立业。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各类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每年都要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在校学生开展一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完善准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跟踪调查,考查资助效果,及时更新信息,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助中心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各类资助措施,统筹分配与规划各类资助款项;各学院按照学生认定等级标准(特殊困难、困难)确定相应的资助方案。

第二十三条 凡获助学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所有困难资助的资格和年度评优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表现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四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额度标准、申请条件、操作流程、资助金的发放等按照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滥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奖助中心将加强对学院学生资助政策落实过程的监督和绩效考评,以确保资助政策落实的公开、公正、公平与透明,促进各学院提升资助管理效益、服务水平和育人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制定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年9月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对不低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情况复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及时报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备案。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2: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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