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激发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热情,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在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大学生标兵,发挥优秀学生典型的教育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引导广大学生奋发有为、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评选时间为10-11月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大学生标兵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模范执行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评选年度无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3.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学年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要合格。
5.评选学年被学院推荐参与学校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
(二)业绩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省部级(含)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活动)中取得省级二等以上、国家级三等以上的奖励或取得省级第二名以上,国家级第三名以上的成绩(集体项目应排在前三名)。
3.获国家或辽宁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含)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或具有一项省部级(含)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或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被厅局级以上部门采用或推广)。
5.评选年度内综合评分和学习成绩排名以专业、年级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6.对于综合评分和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热爱祖国、敬业奉献、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每年评选10名“大学生标兵”。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六条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主任,学生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团委、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学生本人填写申报材料,也可通过他人或组织推荐,统一填写申报表,并附上相关业绩材料。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认真组织评选和推荐,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误后,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评审委员会复评: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和翻阅材料等环节,确定15-20名候选人参加“大学生标兵评比擂台赛”。
(四)网络评选、宣传公示: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对候选人事迹进行宣传、公示,同时开展网络投票环节,投票结果按比例计入最终评选总分。
(五)大学生标兵评比擂台赛:现场听取候选人个人陈述和公开答辩后,学校领导、资深教授、优秀教授、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现场投票,最终得分排名前十名的学生当选“大连医科大学大学生标兵”,其余候选人当选“大连医科大学三好学生标兵”或“大连医科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根据评选结果,授予十名学生大连医科大学“大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校长奖学金”5000元。
每年由学校统一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学校通过校报、宣传栏、校园网、微信等,广泛宣传“大学生标兵”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第十条 学校将从评选出的“大学生标兵”中,选拔产生当年度“大连医科大学大学生年度人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大学生标兵”评选后一年内,如受到纪律处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