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献身国防、见义勇为、服务基层或其他某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有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广泛声誉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并奖励2000元现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人。
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自励自强标兵”“优良学风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等称号。
第三条 优秀大学生、自励自强标兵、优良学风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为10—11月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不可重复获得,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实行公示制度,宁缺勿滥。
第二章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四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模范执行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评选学年无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学年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评分均在8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要合格。
(五)评选学年内至少获得一次综合素质奖学金三等以上。
第五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的5%。
第六条 三好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依照评选条件评议后民主推荐,院系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批准。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评选学年内在校、院系、班级担任干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可放宽到75分。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所在班级依照评选条件评议后民主推荐,院系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批准。
第四章 自励自强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条 自励自强标兵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是能直面困难,乐观向上,自强不息,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生活俭朴,意志坚强,奋发努力,事迹感人。
第十一条 自励自强标兵每学年评选人数最多不超过15名。
第十二条 自励自强标兵由学生所在院系依照评选条件提名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后,采取申报人公开汇报学习、工作业绩成果,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委投票选举的方式进行评选,再由学校批准。
第五章 优良学风先进个人和优良学风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优良学风先进个人和优良学风标兵评选办法详见《大连医科大学学风建设创优活动有关规定(试行)》。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战略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高尚,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二)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身心健康,坚持体育锻炼,需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合格科目成绩,曾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表彰。
(四)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积极参加院系、学校以及省里的创新创业活动。荣获创业奖项、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六)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者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5%评选。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评议推荐,院系评审,并将名单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5—6月份进行评选。
第六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表彰。向先进个人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物质奖励。“优秀大学生”“自励自强标兵”“优良学风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先进个人”获得者颁发证书并每人颁发300元左右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须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生评优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