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4-2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学生本人到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并查询学籍注册信息。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疾病等因素不能在校学习和生活的新生,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教学校历规定的日期返校报到,并按《大连医科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大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每门课程共有三次考核机会,即首次考试和两次补考。

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中期和末期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测验、完成实验、见习、课外作业和参加课堂讨论及第二课堂活动的成绩占适当比重。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参加听课、实验、见习、课堂讨论、完成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

考试课程、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考查课程、毕业论文、选修课成绩按五级制记分。五级制即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按照学校统一规定进行。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需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正。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计算

凡成绩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

考核方式

考试

考查

成绩

绩点

对应

关系

百分制

五级制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及格

1.5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和毕业考试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毕业论文不及格者须重做;毕业实习不及格者,须补实习。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免听和免修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部分课程(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毕业实习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须参加本年级本专业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留(降)级、转学、转专业以及参加校际联合培养、完成学校认定的网络课程等已经获得课程成绩和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教务处批准,相关课程(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免修。

申请免听和免修的学生,依据《大连医科大学免听和免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留(降)级。

(一)一个学期结束时,该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达3门者;

(二)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两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达4门者;

(三)因本人原因,自愿留(降)级者。

统一办理留(降)级时间为新学期开学两周之内,逾期不办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

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国际学分互认项目、国内大学学分互认项目、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大连医科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补考获得的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即首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该门课程给予随本年级补考机会。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即为“旷考”,该门课程考核首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对该门课程给予随本年级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按照《大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请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于考试前向所属学院请假,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如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于考试前向所属学院请假,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视为放弃该课程一次考核机会,缓考者可以参加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按首次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期末考试,补足学时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总数三分之一的;

(二)有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一)大连医科大学退学后重新考入

由学生提出申请,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课程和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并以本规定第十九条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

(二)其他高校退学后考入大连医科大学

由学生提供原学校已修课程的成绩单,经教务处认定,以本条之(一)规定程序办理课程对接和成绩转换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根据《大连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符合转学条件,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本科专业学制按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4年或5年。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为本硕连读,学制8年(本科阶段学制5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即:四年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除休学创业、应征入伍等情况外,学生应当在相应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超出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予以肄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复学后要随下一年级修读。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时间记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期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学生自主创业的;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自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延至学制后4年,即四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五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但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除应征入伍外,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之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或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跟随对应年级原专业学习。

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创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武装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复学后,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按转专业相关规定,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对应的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第三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其它特殊情况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达到退学条件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大连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自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该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有两次机会申请参加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提供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涉及证书填写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并通过相关流程审核确认。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医发〔201324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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